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乡**村,现住**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鲁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平鲁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平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4日6时左右,在朔州市平鲁区***煤矿巩某某办公室,被告人董某某因不满工作安排和巩某某发生争执将其右手第四掌骨拧骨折。经山西卓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娜
检察官助理:杨田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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