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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住黑龙江省*********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 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扎赉特旗乌塔其新西承包地窝棚外,因用井水一事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董某某用菜刀将被害人王某某头部砍伤。经法医鉴定:伤者王某某头部外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查询、违法犯罪嫌疑人登记表、协议书、户籍信息;

3.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

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包国美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联系电话:1307963****

2.​ 移送侦查卷贰册、起诉书捌份、光盘一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司法局评估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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