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旺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8时许,在成都高新区富士康青年公寓3号苑3栋1408号宿舍内,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因雷某某手机播放音乐音量问题发生口角,董某某先用吹风机击打雷某某的头部,雷某某使用铁棍回击,随后双方在扭打中倒地,董某某将雷某某压在身下继续实施殴打,随后被室友拉开。雷某某左膝受伤,遂报警,董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到案后董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经鉴定,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偶发矛盾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以及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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