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 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泽州县**镇**路**巷**院**号,现住山西省泽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泽州县**镇**公司食堂打饭时与同时打饭的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董某某用拳头朝李某某左眼部打了一拳,致李某某左眼部受伤。经鉴定:李某某左眼框内侧壁及下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左眉弓外侧创,鼻出血,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卫东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本案卷宗2册,证据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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