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9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太原**公司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巷**号楼**单元**楼**户,户籍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院**楼**号。2020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烧烤店内,因被被害人赵某某辱骂,被告人董某某、任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厮打,后被告人董某某从桌上拿起硬质纸抽盒,将被害人赵某某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头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倩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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