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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明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东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东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3月7日9时许,在东明县**镇**村**村其家门口,因宅基地纠纷与邻居牛某某发生争执、厮打,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用手击打牛某某面部并将其拽倒在地,致牛某某左膝盖着地造成左髌骨骨折。经鉴定,牛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4.证人贾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5.被害人牛某某陈述;6.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刚林

2020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明县**镇**村**村**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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