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11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60********,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南开**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里**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7年10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 年6月9日20时30 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南开区南京路金泽大酒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陈某某互相撕打后倒地,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陈某某面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双侧鼻骨、鼻中隔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胸部右侧第5、6肋骨骨折,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董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2、证人证言;
3、物证、书证;
4、鉴定意见;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二处轻伤之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铁
2018年4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于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两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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