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61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2012年6月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因邻里纠纷将被害人梁某某打伤,致使梁掉芳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6、7、8肋骨骨折。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意见为:被鉴定人梁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6、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方刚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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