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61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组;非法拘禁罪,2012年6月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因邻里纠纷将被害人梁某某打伤,致使梁掉芳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6、7、8肋骨骨折。

经南部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其意见为:被鉴定人梁某某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左侧6、7、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方刚

(院印)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