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2241967********,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内丘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内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4时左右,在郝某某家门口,被告人董某某酒后与王某某因话不投机发生纠纷,董某某用砖头将王某某的左胳膊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2019年12月10日,双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且协议已履行。
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鉴定意见:王某某伤情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王某甲、董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江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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