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13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公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20时,西安市莲湖区城管执法局红庙坡执法中队在西安市梨园路路南开展清理街面占道的执法活动,**城管保安公司派副**董某某带队协助执法。执法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与发生了言语争执,继而互相拉扯。被告人董某某挣脱后离开。随后,与董某某一起执法的队员给**城管保安公司南某某打电话称董某某被人殴打。南某某便带领付某某、李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赶往现场和董某某等人汇合,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在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路北和生国际市场门口的小竹签烤肉店外找到了顷某某,以该顷涉嫌妨碍公务为由要求其配合前往红庙坡派出所处理。该顷拒绝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撕扯在一起,期间,被告人董某某用拳头在顷某某头面部殴打,致使该顷左侧眉骨受伤。后经法医鉴定,该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到案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目无国法,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访西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羁押于未央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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