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盘山县**镇**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路**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1月1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执行逮捕,同年3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0时许,在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双兴北路金子足道附近,被告人董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魏某某发生口角,董某某将魏某某打伤。经辽河油田总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一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谅解书;2.证人秦某某、韩某某、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阎 妍
代理检察员: 谢平平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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