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2007年12月18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9日22时许,董某某与余某某在卡秀KTV发生争执,后余某某被董某某打伤。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案发现场监控截图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俏俏
检察员:陈西远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一式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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