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董XX,又名董X边,男,1990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0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住封某某XX镇XX村XX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3月7日被封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9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黄陵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XX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XX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董XX与被害人杨XX等人在封某某XX镇XX村XX食府门口夜市摊吃饭,因琐事发生打架,被告人董XX持啤酒瓶打砸杨XX头部,致被害人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经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封某某公安局法医室鉴定,被害人杨XX损伤属轻伤二级。
到案后,被告人董XX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2020年6月4日,被告人与被害人杨XX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非党非公职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封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收到条、撤诉书等书证;
2.证人董X三、董X登、赵XX、董X的证言;
3.被害人杨XX的陈述;
4.被告人董XX的供述和辩解;
5.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封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现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XX有期徒刑1年零1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又潮
代检察员:狄文博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XX现取保候审于封某某XX镇XX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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