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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普通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现住吉林省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池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7月16日22时许,因李某某打电话给其女友卢某某,董某某与李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随后李某某与其朋友孔某某来到长白山管委会池西区鸿宇花园北门后,董某某与李某某相互殴打致李某某眼角处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外伤致头部多处瘢痕,右下泪小管断裂,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三)证人卢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四)吉林省长白山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五)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茜

2019年12月18日

附项: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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