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2194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放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于2019年4月10日22时许,将青岛市即墨区华山镇家后村的自家房屋放火烧毁,后至即墨区**镇东牛小区董某乙经营的**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将堆放在店门口外的木箱点燃,被及时扑灭。经价格认定,被烧毁房屋的价值为16560元人民币。经鉴定,被告人董某甲患“抑郁症”,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告人董某甲于2019年4月10日22时许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在青岛静安心理医院治疗;
2.预审卷宗三册_;
3.光盘三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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