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赤峰市救助站出纳员,2020年7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经内蒙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内蒙古赤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20年7月8日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救助站(原**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系**市民政局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业务范围为救助弱势群体和流浪残障人员等,资金来源为中央困难群众补助资金拨款、**市及自治区福彩资金拨款和地方行政运转经费拨款。
2008年1月至2020年3月,董某某在任**市救助站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支款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公款107笔,累计5,359,000.00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2009年3月至2020年1月累计归还2,099,603.50元,至案发时仍有3,259,396.50元没有归还。案发后董某某分五次归还被挪用公款580,000.00元,剩余2,679,396.50元至今无力偿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工商银行账户现金支取、存款凭证、信用社银行流水、信用社贷款档案、平安保险投保情况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贺某某、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肖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光盘五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市救助站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万民
检察官助理:金兰兰
2020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翁牛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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