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03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镇**村**号,现住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小区**幢**室。因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立峰(1396817****)、郭轶超,浙江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董某某冒充自己是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的领导,可以使被害人俞某甲的朋友赵某某(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现已判刑)得到从轻处理,编造请客吃饭、送礼等多种理由,先后骗得被害人俞某甲支付宝转账、现金以及美容仪、口红、护肤品、香烟等物,共计15万余元(人民币,下同)。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记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收条,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俞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俞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章元珍
检察官助理:任尔腾
2020年9月21日
附件: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原处(联系方式1596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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