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94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浙江省海盐县**镇**区**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盐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张某某向海盐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人董某某,要求归还人民币70000元。经张某某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浙0424民初4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人董某某银行存款7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同月22日,该法院查封被告人董某某所有的浙F*****小型汽车一辆。2019年1月31日,海盐县人民法院以(2019)浙0424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董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35931元,于2019年2月28日当庭付清,未足额支付的应当另行支付原告损失费5000元。被告人董某某逾期未支付。2019年3月6日,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张某某申请作出(2019)浙0424执750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案启动执行程序。2019年8月14日至16日,海盐县人民法院通过电话、短信通知,要求被告人董某某主动交付名下车辆。同月21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董某某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8月31日之前将号牌为浙F*****的别克牌轿车交法院依法处理,但被告人董某某无理由拒不移交,致使已生效的裁定无法执行,直至2020年6月1日被抓获后,该车辆被海盐县公安局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浙F*****的别克牌轿车1辆;
2.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的车辆档案,海盐县人民法院移交的(2019)浙0424民初45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浙0424执750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交出财物(票证)通知书、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海盐县公安局扣押笔录及照片;
6.海盐县人民法院提供的电话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周洁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镇**区**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号牌为浙F*****的别克牌轿车1辆(暂存海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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