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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02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6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依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的(2017)冀0502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冀05民终603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4月13日,桥东区人民法院根据王某某申请立案强制执行。被告人董某某故意转移财产,于2018年5月9日将妻子李某某名下冀ELD791轿车过户至朋友杨某某名下,致使法院生效判决不能执行。(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后已执行判决,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3.​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人口详细信息、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抓获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董某某刑事裁定书、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董某某李某某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董某某李某某房产查档证明、车辆协查结果;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2018年4月13日,桥东区法院依王某某申请立案强制执行。被告人董某某故意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不能执行。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3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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