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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抢劫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十堰市郧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十堰市张湾区**小区**栋**单元**室。 因使用伪造、编造的公文、印章违法,于2020年3月1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11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10月2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的一天晚上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小汽车窜至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门,采取翻门手段进入工地,盗窃该工地内钢筋16根,后将钢筋运至郧阳区青曲镇其老家藏匿,后被追回并发还。

2020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小货车窜至十堰市张湾区**门,用手强行拉开大门,开车进入工地内,盗窃扣件10袋,钢筋380斤,在盗窃时被工地保安王某某发现并予以制止,董某某推开王某某去驾车,王某某抓住车上的钢筋,董某某左右打方向盘,将王某某甩掉后逃离现场。后董某某将盗窃的钢管、扣件以1020元的价格出售给**站李某某。经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钢筋、扣件总价值27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董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由李某某提交收取废旧钢筋称重记录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某住院病历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田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十堰市张湾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5、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王某某伤情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9、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志刚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8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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