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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董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齐河县**镇**村**号。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因犯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十三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4月16日减刑释放。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董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刀子和胶带纸,以买房看房为名将被害人李某某约至本市槐荫区******号楼*单元***室,采用掐脖子、捂嘴的手段,威胁其交出8万元钱,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扭打反抗,用力挣脱后逃到楼下向保安求救,被告人董某某随后拿着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现金4000余元)和手机逃跑,被害人李某某和保安继续追赶,被告人董某某将抢劫的包和手机扔在路边逃离。经鉴定,李某某头部、面部颈部多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李某某被抢的华为nova3手机价值1409元,菲拉格慕手提包价值2875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董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雷

王芳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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