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董某某(自述),男,系聋哑人,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9902031991********(编制),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现住址**。2012年3月16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发现被害人刘某某正在**银行大连市**支行自助银行内给手机充电,遂进入自助银行并将室门关闭,刘某某起身将室门打开,反身准备回到放手机处时,董某某推开刘某某,将刘某某手机抢走,接着用手势、声音恐吓刘某某,并多次用手推开欲上前取回手机的刘某某。刘某某因恐惧准备到室外求助,董某某为控制刘某某,冲上前抓刘某某颈部、胳膊,拉拽刘某某上衣至刘倒地,并欲将刘某某拖回室内,刘某某抓住门把手并呼救,被及时赶到的证人商某某解救。民警接刘某某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挡在自助银行室内的董某某抓获。经鉴定,刘某某的颈部伤情构成轻微伤,手机价值人民币2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3.证人商某某陈述;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提取、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志伟
检察官助理:于震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逮捕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检公诉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董玉贰(自述),男,系聋哑人,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编制),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不详,现住址不详。2012年3月16日因盗窃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8月2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玉贰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董玉贰发现被害人刘杰正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南关岭支行自助银行内给手机充电,遂进入自助银行并将室门关闭,刘杰起身将室门打开,反身准备回到放手机处时,董玉贰推开刘杰,将刘杰手机抢走,接着用手势、声音恐吓刘杰,并多次用手推开欲上前取回手机的刘杰。刘杰因恐惧准备到室外求助,董玉贰为控制刘杰,冲上前抓刘杰颈部、胳膊,拉拽刘杰上衣至刘倒地,并欲将刘杰拖回室内,刘杰抓住门把手并呼救,被及时赶到的证人商振东解救。民警接刘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挡在自助银行室内的董玉贰抓获。经鉴定,刘杰的颈部伤情构成轻微伤,手机价值人民币2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2.被害人刘杰陈述;3.证人商振东陈述;4.被告人董玉贰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市甘井子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大连市甘井子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提取、辨认笔录;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玉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走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玉贰系聋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董玉贰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志伟
检察官助理:于 震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董玉贰现逮捕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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