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村**村**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社区长沙市**宿舍**房,于2018年11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被告人董某某与刘某甲、冯某某(均已被判刑)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经营**茶馆。因茶楼生意不好没赚到钱,2018年4月份,李某某(已被判刑)和刘某甲、冯某某商量在茶馆内开设电游赌博场所,约定刘某甲、冯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共占35%的股份,李某某占65%的股份并承担茶楼房租。其中刘某甲、冯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约定由董某某负责外围关系的疏通并占赌场盈利15%的股份。之后刘某甲准备好场地,李某某联系游戏机厂家并将一台“单挑王”(8个机位)、两台“打渔机”(每台8个机位),17台“牌机”(共17个机位)摆放在茶馆内,并雇请工作人员为客人提供服务。2018年5月13日至5月15日经营期间,该赌场共盈利约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缴涉案物品收据、刑事判决书、疾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诊断报告单等物证、书证;2、证人李某某、冯某某、刘某甲、肖某某、匡某某、刘某乙、虞某某、张某某、康某某、陈某某、余某某、祝某某、曹某某、周某某、柳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7月11日
附项: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1117****;
2.移送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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