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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胡某,女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住河北省固安县****号楼**单元**,农民,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至案发前,被告人董某某使用手机通过“鲨鱼互动-廊坊麻将”的软件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组织人员进入平台开设的网络虚拟房间进行网络赌博,参赌人员完成赌博后在“闲聊”APP董某某建立的群组进行赌资交易。期间平台售出的网络虚拟房间“房卡”与董某某进行利润分成,被告人董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66977.60元。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两部;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董某甲、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笔录及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对其应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艳成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固安县**园**号楼**单元**室;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随案移送固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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