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开设赌场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矿区****号,住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小区**室。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12月18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沙某某(已判刑)、白某某(已判刑)、宋某某(已判刑)等人租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附近的农舍,共同组织多人以“推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被告人董某某明知白某某等人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而经白某某同意在其赌博场所内向参赌人员放款从中获利1600余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董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呼毕图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东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