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户籍住址盘州市**镇**村**组,现住盘州市**街道**大道**小区**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28日期间,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贵州省盘州市**街道**大道**小区**栋**单元**董某某的家中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打贵阳捉鸡麻将赌博按每桌麻将收取400元桌钱的方式来抽头渔利,且一天之内按白天和晚上来收取两次桌钱。其中董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的看管和收钱。董某某找了一个叫赵姐(另案处理)的人长期负责每天做饭供赌客食用以及日常赌场内的卫生打扫,赌场每天平均有二十余名左右赌客参与打麻将赌博,该赌场开设期间非法牟利上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董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量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家金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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