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月6月11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以来,被告人董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自己家中配置骰子、桌子等道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多次为赌客放哨,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3月11日晚,孔某某、丁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内赌博引起纠纷后,被毕节市七星关公安分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检察官助理 卢瑶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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