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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开设赌场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开始,被告人董某某使用其wxid-lo4bb806v*****微信帐号(微信名为“陈**”),建立名为“姐**”的微信群,后改群名为“开**”,群成员最多时达29人。后被告人董某某陆续在“盛世麻将”游戏平台客服处购买房卡21840张房卡,每次使用3张房卡创建一个游戏房间,之后被告人董某某将游戏房间链接发至“开**”的微信群内,组织群内成员邓某某、其某某、包某某等人通过其发的链接进入盛世麻将游戏平台被告人董某某创建的游戏房间打麻将赌博,每凑足4人便可以开局打麻将,每局结束后,被告人董某某向每名参赌人员收取1元房费。至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共使用21682张房卡,创建7227个游戏房间,非法获利2890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手机;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其某某、包某某等21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科左中旗公安局提取笔录;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董某某给盛世麻将客服的微信转账截图、董某某的微信主页截图、所建聊天群截图、盛世麻将登录界面截图、游戏规则截图、董某某在盛世麻将平台上ID账号截图、董某某在盛世麻将俱乐部上的账号截图、董某某微信转账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建立手机微信群,利用网络游戏平台,通过发送链接招揽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四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董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春梅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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