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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性,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家属楼**单元**室,务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伪证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毕某某(已判刑)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在镇赉县**镇**银行对面的一个二层楼房内,用手机、电脑等工具,开设网络“北京赛车”赌博,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负责上分、收钱。赌资共计309820元,非法获利441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记录、情况说明、微信支付账单明细、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许某某、曲某某、陈某某、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镇赉县**家属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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