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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董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4月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4月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董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2月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疫情影响,于2020年2月21日依法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中下旬,陈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经事先合谋,先后在江阴市**镇江阴市**钢管有限公司南侧150米左右一废弃房子内、江阴市**街道**村村民委员会南侧一废弃房子内、江阴市**镇**生态园东南角一房子内、常州市**区**村**号南侧一房子内等地,开设“牛牛”赌局抽头渔利。陈某某、刘某某负责管理赌场、联系赌客和抽取牛费,陈某某安排徐某甲(已判决)在赌局中放水钱,安排史某甲、史某乙(均已判决)寻找场地、接送赌客并望风。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开设“牛牛”赌局7场,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61000余元。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徐某某等人共同出资在上述赌场中放水钱,共参与放水7场,放水钱给赌客赵某某、徐某乙、胡某某、徐某某等共计人民币205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6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发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新学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泗阳县**乡**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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