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二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镇**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13日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按照其在地铁站偶遇的一名收购银行卡的陌生男子要求,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中国农业银行补办其名下银行卡一张,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后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卡、网银K宝销售给收卡人,获利人民币500元。
经查,李某某、余某某等人被他人以网上贷款等方式实施电信诈骗,被骗钱款分别转入被告人董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转走。2020年10月7日,转入被告人董某某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电信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11月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涉案银行账户已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电子银行服务签约业务申请书、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余某某等十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华静
检察官助理:张蒙旗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待法院判决处理款物: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0190******),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081.07元,现已冻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二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董宝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邢台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老官寨镇李毕庄村15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宝宝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13日已先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被告人董宝宝按照其在地铁站偶遇的一名收购银行卡的陌生男子要求,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中国农业银行补办其名下银行卡一张,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后将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号卡、网银K宝销售给收卡人,获利人民币500元。
经查,李连杰、余贵红等人被他人以网上贷款等方式实施电信诈骗,被骗钱款分别转入被告人董宝宝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后被转走。2020年10月7日,转入被告人董宝宝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电信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55万余元。
被告人董宝宝于2020年11月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自行到案。涉案银行账户已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电子银行服务签约业务申请书、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连杰、余贵红等十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宝宝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宝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宝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宝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宝宝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无前科劣迹,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宝宝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华静
检察官助理:张蒙旗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宝宝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待法院判决处理款物: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x0),账户余额为人民币4081.07元,现已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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