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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董某某,曾用名:无,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村无前科。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7月23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后,于2020年8月7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因家里缺少饮用水的问题,酒后到**镇**村委会要求予以解决,村委会成员告诉其村委会正在组织人员对村中自来水进行维修,但董某某以其家中没有饮用水为由,开始辱骂村委会成员,后用拖布把打砸村委会两台电脑和两台打印机,并从村委会厨房里拿出煤气罐扬言要点煤气与村委会成员同归于尽,被现场工作人员制止。

经巴林右旗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两台电脑及一台打印机价值人民币4633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质拖布把一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等;3.证人张某某、王某甲、韩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巴林右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附:现场照片1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无故滋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33元,且其从案发现场拿出煤气罐扬言要点燃煤气与在场人员同归于尽,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告人董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芒来其其格

检察官助理:苏亚拉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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