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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无户籍信息,无固定居所(自述基本情况)。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3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4日经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本市东城区清华街46号天坛派出所门前,以派出所未解决自己户口为由,用石头将天坛派出所停放的警车(京A****警)玻璃及户籍室玻璃砸碎。维修价格为人民币5371.27元。

被告人董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天坛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玻璃损坏照片等;2.书证:价格认定结论书、工程结算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视听资料:砸车录像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佟捷

检察官助理:张冉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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