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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07号

被告人董某某,又名“武某某”,绰号“懂烂”,男,1968年11月28日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25日被公安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4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方有权委托诉讼方某某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王莽街办韦一村村民李某某家中,适逢菊某某(男,48岁,引镇街办人)同其儿子菊某某(男,18岁)“说和有关事情”,双方见面后因言语不和便发生撕打,期间菊某某用拳头打了董某某,后菊某某父子俩离开返回家中。当日19时30分许,得知董某某被打,其妻李某某,女儿刘某某和女婿马某某(男,28岁,西安市户县人,另案处理)赶至王莽街办李某某家中,碰面后董某某觉得自己吃亏想不过,便产生收拾菊某某的念头。后马某某打电话给其弟马某某(男,23岁,西安市户县人,另案处理),让马某某纠集人于当晚赶至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道给董某某“帮忙打人”。

当日21时许马某某联系了多名身份不明的歹徒乘坐出租车从董某某家中会面,碰面后董某某带领马某某及其他歹徒手持铁棍、木棍及疑似催泪瓦斯的工具,闯入引镇街办东庄村菊某某家中,进门后董某某就用麻花钢殴打菊某某,打伤菊某某左手大拇指、前胸部左侧处,马某某及其他歹徒也在房子内乱打、乱砸,砸碎房内数把塑料椅子,打翻水壶等物品,菊某某前腹部被打伤,走亲戚的罗某某(男,现年44岁,长安区引镇人)头部被打伤。后董某某等人退到菊某某家街门外边,又用砖块打砸菊某某家街门和五菱之光面包车,期间又打伤菊某某头部,砸碎菊某某家街门和车玻璃,车辆受损。后在逃离过程中将打砸使用的铁棍和木棍遗弃在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菊某某损伤程度不足轻微伤,后经西安市长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菊某某家财产损失共计2236元。事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记录;2、被告人供述;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5、法医鉴定书、价格鉴定书;6、破案、抓获经过;7、户籍证明;8、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因琐事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郭向宏

2014年6月26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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