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111960********,小学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地长春市**区**镇**委**组,现住长春市**区**镇。曾因扰乱公共秩序,2015年3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曾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18年5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曾因被告人董某某在北京天安门非访区进行上访,2018年5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9月1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在1998年4月因被收取治安费用问题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被治安员张某某打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赔偿并对治安人员作出处理后董某某拒不接受以此为由上访。在长春市公安局等单位对此事做出明确答复并对其信访事项已办结的情况下,董某某仍以此为名,多次到各级单位部门缠访、闹访,并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全国“两会”、“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进入北京市非访区滋扰、闹事,其中到公安部越级上访6次,到国家信访局越级上访13次。
一、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月15日,长春市召开“两会”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吉林省宾馆“两会”会场门前,身穿状衣,呼喊口号,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董某某以上访为名,进入北京市非访区,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盘查后返回长春的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在北京首都机场过安检时大肆吵闹,并肆意辱骂、挑衅安检工作人员,造成大量乘客围观、滞留,北京首都机场秩序严重混乱。
二、违法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董某某以上访为名进入北京市非访区,在被劝离时,不听劝阻,随意辱骂北京分流中心工作人员并殴打民警致其鼻部出血受伤,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以上访为名进入北京市非访区,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在被劝返时,以滞留相威胁,无理要求处访部门为其购买返程机票。
3、2019年3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全国召开两会”期间以上访为名进入北京市非访区,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在被劝返时,以滞留相威胁,无理要求处访部门为其购买返程机票。
4、2019年8月22日, 被告人董某某在长春市信访接待中心闹访,肆意辱骂接访工作人员,扰乱办公秩序,造成短时间内国家机关正常工作无法开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孟某某、常某甲、王某某、郑某某、牛某某、杨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刘某某、徐某某、杨某乙、曾某某、常某哟、曹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其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经教育、训诫后仍无视国家法律,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为名,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并多次随意辱骂、威胁他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史大琦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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