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96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经过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门口附近时,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钥匙刮划停在路边的被害人王某某的浙C3****号黑色奔驰轿车车身。十来分钟后,被告人董某某经过**街道**路**号门口时,又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钥匙刮划停在路边的被害人钱某某的浙C8****号白色宝马轿车车身。经认定,被刮的奔驰轿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1600元,被刮的宝马轿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3200元。
2、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经过**街道**路**号门口时,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钥匙刮划停在路边的被害人朱某某的浙C1****号白色丰田轿车车身。经认定,受损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3、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经过**街道**街**号门口时,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钥匙刮划停在路边的被害人孙某某的临时车牌号为浙C2****的白色红旗轿车车身。经认定,受损价值为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经过**街道**路和**路交叉口时,用随身携带的金属钥匙刮划停在路边的被害人郑某某的浙CD****号白色威尔马斯特汽车车身。经认定,受损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现被告人董某某已赔偿各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复印件、维修单、增值税发票、身份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解书、谅解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姜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钱某某、朱某某、孙某某、郑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振升
检察官助理:杨瑞文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9687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作案工具:钥匙二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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