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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679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6********, 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厂**,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5日因精神病司法鉴定中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3月16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4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E43路近奔腾路路口,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扎破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沪C****8的别克牌汽车左前轮轮胎;扎破被害人裴某某停放在该处牌照为豫B****7的大众牌汽车右前轮轮胎。

2019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上址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扎破被害人范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沪C****8别克牌汽车右前轮轮胎。

2019年12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上址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扎破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沪C****8的力帆牌汽车右前轮轮胎。

2019年12月30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至上址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扎破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照为苏A****3北京现代牌汽车右前轮轮胎。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董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

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害人刘某某、裴某某、黄某某、范某乙、郝某某的陈述及相关照片,证实其停放于上汽3号门附近的轿车轮胎被他人用刀扎破的事实。

2. 公安机关调取的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在案发时段出现在案发现场附近。

3.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董某某处扣押到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

4.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其公司员工因多次车辆轮胎被扎破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

5.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董某某作案时及目前无精神病,对本案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对本案具有受审能力。

6. 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五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7. 被告人董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8. 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的到案情况。

9. 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董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熠霞

检察官助理:王晨

2020年9月17日

附:

1. 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90****)。

2. 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7. 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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