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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街坊**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号)。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5月5日晚上,王某甲(已判决)因腾某某(已判决)与许某甲(又名许某乙)在赌博场上发生口角,将赌场冲散,随后王某甲纠集腾某某、安某某(已判决)、杨某甲(已判决)、刘某某(已判决)携带镐把等器械来到许某甲在乌拉特前旗**镇**路经营的彩票站,将彩票站门上的玻璃打烂。随后王某甲来到**镇街上召集了郭某甲及郭某甲叫来的郝某甲(已判决)、王某丙(已判决)、被告人董某某、郭某乙(已判决)、郭某丙(已判决)等人携带刀、镐把等器械再次来到许某甲经营的彩票站准备殴打许某甲,许某甲因惧怕王某甲等人殴打自己叫来杨某乙、郝某乙(又名郝某丙)、王某丁、白某甲、张某甲持械帮忙助威,后双方没有发生互殴行为。王某甲、腾某某等人在许某甲妻子赔礼道歉并送给腾某某一个翡翠手镯后才离开。王某甲在离开彩票站前因白某甲等人给许某甲帮忙,遂指使安某某等人去抓白某甲等人,后安某某带着郝某甲、刘某某、被告人董某某、王某丙、郭某乙、郭某丙、杨某甲在乌拉特前旗**镇**宾馆的楼道里将白某甲逮住,刘某某用关公刀刀背把白某甲头部砍了一下,安某某把白某甲头上打了两巴掌,又将白某甲强行拉到自己驾驶的汽车后备箱里带到**烧烤城,在**烧烤城安某某用刀将白某甲腿部捅伤,王某甲用啤酒瓶将白某甲头部打伤。之后,王某甲、安某某、杨某甲、刘某某又将白某甲放到汽车后备箱内拉到乌拉特前旗**镇王某甲的租房处;王某甲和安某某又对白某甲进行了殴打,后将白某甲送至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治疗。2012年5月10日,王某甲、安某某与被害人白某甲达成赔偿人民币22000元的协议,已全部履行,并取得了谅解。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取得被害人许某甲、白某甲的谅解。

2012年9月21日下午,因被害人侯某甲和张某乙、贾某某向王某乙贷款15万元未能如期支付利息,安某某(已判决)、被告人董某某等人去五原县将侯某甲逮住并带回乌拉特前旗**镇王某乙的寄卖行,后王某甲(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安某某(已判决)、王某丙(已判决)、被告人董某某又强行将侯某甲带回乌拉特前旗**镇**村其家中要账,后将侯某甲拘禁于家中,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多次对侯某甲进行殴打、辱骂,强迫侯某甲出售自己的房屋还债,2012年9月24日侯某甲父母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后,侯某甲才获得人身自由。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在逃。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包头铁路公安处临河车站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材料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刑事裁定书、收条、谅解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承诺书、建议书等书证;

2.被害人许某甲、白某甲、侯某甲的陈述;

3.证人杨某丙、魏某某、李某甲、白某乙、陈某某、李某乙、李某丙、侯某乙、侯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证人、同案犯及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5.同案犯王某乙、王某甲、安某某、郭某甲、王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采用强制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正常秩序,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共同犯罪,是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董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董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检察官助理:杨容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材料;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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