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二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园**号楼**门**室(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村**号**号)。2019年3月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容留吸毒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五六月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五里村幸福家园小区7号楼*门**室住处,容留徐某某、张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一次。
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天津市静海区独流镇附近,在其驾驶的津D****8号白色起亚轿车上容留张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五里村幸福家园小区7号楼*门**室住处,容留金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董某某到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台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少利
检察官助理 沈梅萱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贰册。
3.量刑建议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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