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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容留卖淫案)_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68********,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12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27日被石阡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在贵州省石阡县**街道**区**路****号住宅内,并先后容留文某某、刘某某、文某甲、邓某某等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董某某则从卖淫妇女卖淫所得中每次提取10元或每天收取30元作为提供卖淫场所的报酬,从而获取非法利益。2019年9月5日,石阡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现场查获文某甲在董某某家中向他人提供性服务,并将董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邓某某、文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设置卖淫场所,并容留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  娓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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