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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_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31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旅馆,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宾馆。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右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右玉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在**街一宾馆内有人聚众吸毒,民警遂将涉嫌吸毒的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传唤回右玉县公安局询问调查,经询问,该三人供述于2019年9月2日上午在右玉县**镇**街一家宾馆二楼的房间内吸食过毒品。后经右玉县公安局民警侦查,这家宾馆系**镇**街**宾馆,是被告人董某某所开,且右玉县公安局民警在宾馆内查获王某某、张某某、金某某三人吸毒用的工具电烙铁、饮料瓶、菜刀、刀片、铁罐、凳子、纸箱及疑似毒品“忽悠悠”,均为被告人董某某所提供。经大同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鉴定检验证实,从送检的1号检材中检出安眠酮成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作为旅馆经营者一次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右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志刚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右玉县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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