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72060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现住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仓西巷*号。2020年5月18日被抓获。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莲湖区西仓西巷*号容留吸毒人员杨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2.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莲湖区西仓西巷*号容留吸毒人员师某、杨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3.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居住的本市莲湖区西仓西巷*号容留吸毒人员师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4.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莲湖区西仓西巷*号容留吸毒人员师某、杨某吸食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指认现场笔录;3.证人杨某、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董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现场检测报告书;6.户籍证明、吸毒人员动态管理信息表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兴斌
2020年8月3日
附件:1.被告人被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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