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董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后,在监利县容城镇殡仪馆客房部8106房间,容留贺某甲、李某某、贺某乙等三人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日18时40分许,被监利县公安局容城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提取董某某、贺某甲、李某某、贺某乙四人新鲜尿液,分别采用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板(胶体金法)进行现场检测,结果均为阳性。现场查获董某某吸食的剩余毒品甲基苯丙胺2.3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贺某甲、李某某、贺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量笔录;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正腾
2020年6月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22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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