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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被告人董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赣榆县(现赣榆区,下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9月22日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天并处罚款2000元;2018年5月29日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天;2018年5月29日因吸毒成瘾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叁年;2019年11月5日因吸毒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2019年11月5日因吸毒成瘾严重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贰年。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赣榆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先后四次分别在赣榆区青口镇头陀村村东一断头路边、在赣榆区青口镇沙口村村东坟地内,在其驾驶的苏G5****面包车内容留韩某某、高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下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分述如下:

    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头陀村村东一断头路边,在其驾驶苏G5****面包车内容留高某某、韩某某、唐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沙口村村东坟地内,在其驾驶苏G5****面包车内容留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沙口村村东坟地内,在其驾驶苏G5****面包车内容留高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4、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沙口村村东坟地内,在其驾驶苏G5****面包车内容留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等;

2.证人韩某某、高某某、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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