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广汉市**镇**街**号**栋**单元**号的家中容留并伙同王某甲、谢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家中容留并伙同王某甲、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并伙同谢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5日14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家中容留并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家中容留并伙同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用烤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4月16日10许,民警在对董某某家进行一标三实入户登记时将被告人董某某、吸毒人员王某甲、王某乙挡获,并在董某某家中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使用过的锡箔纸三张以及打火机等物品。经现场检测,三人的吸毒现场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此外,董某某还检举揭发了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微信交易记录,公安机关根据董某某的检举将杨某某抓获归案,且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到案后检举揭发了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董某某在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爱玲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街**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一百二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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