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元市利州区**桥**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先后五次容留吸毒人员石某某(已行政处罚)、杨某某(已行政处罚)、韩某某(已行政处罚)等三人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1、201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桥**小区**栋**单元**楼**号自己的租住房的客厅内容留韩某某、石某某吸毒。
2、2019年10月3日晚,被告董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桥**小区**栋**单元**楼**号自己的租住房的客厅内容留杨某某、石某某吸毒。
3、2019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董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桥**小区**栋**单元**楼**号自己的租住房的客厅内容留杨某某、石某某吸毒。
4、201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董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桥**小区**栋**单元**楼**号自己的租住房的客厅内容留韩某某、杨某某、石某某吸毒。
5、2019年10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桥**小区**栋**单元**楼**号自己的租住房的客厅内容留韩某某、石某某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自制吸毒工具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被告人、证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董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廖可伟
(院印)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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