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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公诉刑诉〔2016〕600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号。2015年5月、7月两次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

1、2015年9月、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租住的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与阜阳路交口双岗恢复楼1栋102室,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

2、距离第一次容留吸毒约10天后,被告人董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

3、2016年4月10号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租住的合肥市瑶海区天骄国际公寓楼兴隆宾馆1067房间,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

4、2016年4月17号,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租住合肥市瑶海区天骄国际公寓楼雅迪宾馆766房间,再次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的供述;

3.尿检记录;

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6年8月17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押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及材料1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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