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州市院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9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后,于同年9月1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车辆将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三人带到位于化州市**镇**村**号**楼,拿出事先购买好的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首先由董某某进行吸食毒品冰毒,然后由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轮流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容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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