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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12月14日因盗窃罪被富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2,000。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租住的富锦市盛和新城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容留吴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1次。

2、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富锦市盛和新城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容留吴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1次。

3、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富锦市盛和新城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容留车某某、周某某吸食冰毒1次。

4、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富锦市盛和新城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容留吴某某吸食冰毒1次。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富锦市被富锦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富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车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富锦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侦查环节开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大业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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