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其租住的富锦市盛和新城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容留吴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1次。
2、2019年11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富锦市盛和新城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容留吴某某、李某某吸食冰毒1次。
3、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富锦市盛和新城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容留车某某、周某某吸食冰毒1次。
4、2019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富锦市盛和新城小区4号楼2单元202室,容留吴某某吸食冰毒1次。
经侦查,被告人董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在富锦市被富锦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富锦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吴某某、李某某、车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富锦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侦查环节开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于大业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