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盐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8********,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建工盐边项目部采购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号,现住盐边县桐子林镇**路**号西安建工盐边项目部,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经盐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董某某与同事杜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在盐边县城娱乐饮酒后,20日0时30分左右,董某某等一行人步行至盐边县云归农贸市场路口,董某某看到停在街边的警车,借助酒性,无事生非,用力推关警车车门,盐边县公安局民警文某某当即上前阻止,董某某对其辱骂,文某某为制止现场违法行为,准备将董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时,董某某便用拳头对文某某实施殴打、抓扯,致使文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文某某携带的执法记录仪摔在地上。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左下颌部有一斜形4.5cmX0.2cm浅表划伤愈合痕、鼻出血,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工作记录;视听资料(天网监控、执法记录仪);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勤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盐边县桐子林镇**路**号西安建工盐边项目部,联系电话:18116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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